《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解读-k8凯发天生赢家
问:请问《办法》共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二是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三是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四是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
问:《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哪些形式?
答: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实际上,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途径很多,不采用走访形式,问题同样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2013年7月1日,国家信访局已全面放开网上投诉信访,受理投诉内容,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反映问题并查询办理结果。
问:什么是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
答: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是指信访人反映问题属于这些部门法定的职权范围,而别的部门无权处理,处理了也是违法无效处理。如村民反映房屋宅基纠纷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关乡镇土管所有权处理;举报计划生育超生的,县级计划生育局有权处理;反映学校乱收费的,县教育局和发改委有权处理;举报村组干部贪污的,县公安局有权处理;举报乡镇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的,县检察院反贪局有权处理等。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问:《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最主要是《信访条例》,同时还吸纳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办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的“两个法规性”文件和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问:不受理越级上访,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信访权利?
答:根本出发点在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实行逐级走访,也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一方面,《办法》进一步压实了有权处理机构的责任,规范了信访程序,明确了失职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有助于来访事项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为事项公民的信访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
问:如何理解《办法》中规定的分级受理来访事项?
答:分级受理来访事项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该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问:《办法》规定要实行逐级走访,是否意味着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只能在基层解决?
答:实行逐级走访,并不意味着只让基层解决本地的问题。《信访条例》和《办法》都明确规定,来访人既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群众在两个行政层级内具有选择权。《信访条例》和《办法》同时还规定,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所以,群众如果对当地的处理意见不满意,是有渠道继续向上级机关反映的,如果处理意见确有不当,上级机关也会依法予以纠正。
问:实行逐级走访,在解决问题的力度上是否会削弱?
答:一个信访问题,无论向哪级机关反映,最终都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来办理,这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也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实行逐级走访,既能强化基层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减少层层转送的中间环节,也能使上级机关更好地发挥督察督办、统筹协调的作用。因此,实行逐级走访,不仅不会削弱解决问题的力度,反而能更有效地推动问题解决。
问:《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答:主要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同时还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问:《办法》对信访事项分级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级受理来访事项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例如:某县的一个信访人想通过走访方式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以向本级机关,即该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即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国土资源局提出,而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无论谁先收到群众来访事项,谁就要先受理,并进行办理。
问:《办法》规定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对下列六种信访情况不予(再)受理:①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③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④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⑤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⑥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问:六类情况不受理,是不是这些事情就没人管?
答:《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六类信访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
问:《办法》对群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上访作出了哪些特别规定?
答: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当然,但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部门仍要受理。
问:《办法》从哪几方面强化了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
答:《办法》把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作为重点,一是用严格的工作程序来约束。《办法》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同时,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二是用有力的督查督办来保障。《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意见,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是用科学的考核来评价。目前,大部分地方都制定了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用来督促检查、考核评价有权处理机关的相关工作。国家信访局也正在制定考核评价省级信访工作的办法,旨在逐级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系统,进一步压实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
问:《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的出台还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了要求。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二是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三是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问: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2)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5)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6)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10)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